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

憲法漸趨向人性

 


誰說天下無不是的父母


個案一:


阿雄56歲因為全身是病無法工作,他希望住進安養院,卻因有一名成年女兒,無法請領相關補助,沒錢住安養院,因而向法扶花蓮分會申請免費律師,提出請求子女扶養的訴訟。但法官認為他從未盡照顧子女之責,判決免除阿雄女兒的扶養義務。阿雄坦承年輕時貪玩,結婚沒幾年就離婚,妻子帶著年幼的女兒離家後從此失去聯繫,多年來他未曾主動尋找女兒,現在年紀大了,他內心時常感到歉疚;對於法官判決他完全接受,「因為我確實對不起女兒。」法官認為,阿雄在女兒出生後即未曾撫育過,離婚時女兒年僅6歲,他也未曾關心過女兒的生活所需,提不出任何正當理由證明不須撫養女兒,因此判決免除女兒對父親阿雄的扶養義務!


個案二:


台北市一名70歲男子李金龍打官司要向成年3名子女索取生活費,不過女子指控父親在小時候沒有盡到扶養義務,甚至打算將長女賣掉,台中高分院依照民法新修條文,棄養子女的父母不得要求扶養,判決3名子女不必扶養這名惡爸爸定讞。判決敗訴,向子女討不到扶養費,滿頭白髮的李金龍很氣憤,不過對他的子女而言,他才是棄養子女的惡爸爸。否認棄養兒女,然而在法庭,長女找來阿姨證明,父親棄養,害得在孤兒院成長,還想把她綁去賣,李金龍氣得當庭大罵子女忘恩負義。法官最後採信子女意見,認定李金龍未盡扶養責任,又涉及販賣人口情節,免除3名子女扶養責任定讞。



在民法修定前,傳統觀念認為天下無不是的父母,子女須負起扶養義務。子女奉養父母天經地義,屬於「絕對義務」,今年1月修定後,父母子女間的扶養關係,已由過去的「絕對義務」,改為「相對義務」。法務部在輿論反映下,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研商,決定在民法親屬篇增訂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的規定,將父母對子女曾經有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行為,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,子女可以向法院訴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,法院可依據個案的事實狀況,彈性調整降低扶養程度,若情節重大,也可以免除扶養義務。父母未盡扶養子女責任或有虐待侮辱等不法,子女就可能減輕或免除撫養義務,也使得棄養子女的父母有報應。為免為德不卒,配合民法前述修正,法務部另在刑法二百九十四條之一增列「遺棄罪排除」條款,避免子女因免除扶養義務而吃上遺棄罪官司。



 


養兒都未必防老。棄養兒女,休想要坐享其成


民法新修條文,棄養子女的父母不得要求扶養


 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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